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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彙整
- 環境部發布首批自願減量方法清單( 2024 年 2月 1 日)
- 環境部修正發布「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2023 年 12月 29 日)
- 中華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並於 2023 年 1 月 10 日三讀通過。
- 歐洲議會6月22日以450票贊成、115票反對、55票棄權通過世界上第一個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的法規,未來無論企業在哪裡造成污染,只要想出口到歐洲市場,都必須付出代價,CBAM的通過將鼓勵非歐盟國家減少排放並防止碳洩漏風險以降低全球碳排放,為落實歐盟和全球氣候目標做出重大貢獻。
此次議會通過版本與之前差異如下
一、 擴大CBAM的範圍
1. 管制範圍除由原委員會提出包含水泥、鋼鐵、鋁、肥料及電力等5大類產品外,亦涵蓋有機化學品,塑膠,氫氣和氨。為確保順利實施,有機化學品和聚合物應接受委員會對其技術特性的評估。
2. CBAM擴展到包括間接排放,即來自製造商使用的電力的排放,以能更實際反映歐洲工業的二氧化碳成本。(此點對台灣影響非常大,台灣製造業主要碳排放主要來源係範疇二之電力,補充說明範疇二係指來自於外購電力、熱或蒸汽之能源利用間接排放)
二、 逐步實施CBAM並結束ETS的免費配額
1. 從2027年開始逐步實施CBAM,並在2032年之前結束歐盟ETS的免費配額
2. CBAM將從2023年1月1日起適用,過渡期延長1年至2026年底,自2027年起實際課徵。
3. 2032年終止歐盟ETS免費配額,全面轉為實施CBAM,原出口商免費配額調整為2023-2026年期間為100%,2027年為93%,2028年為84%,2029年為69%,2030年為50%,2031年為25%,2032年降為0。(原係2026年起每年降低10%,至2035年終止)
三、 設立統籌管理的CBAM機構
議會認為與其在各會員國設置個別管理單位(competent authorities),應設立單一集中管理的CBAM主管機關,有助於CBAM實施之效率、透明度及成本效益,也可避免第三國進口商在27成員國間到處比價消費(forum shopping)。
四、 CBAM收入
議會建議CBAM憑證銷售的收入應歸入歐盟預算,並建議歐盟應對最低度開發國家(LDCs)提供至少相當於CBAM收入的財務援助,協助其製造業脫碳,共同落實歐盟氣候目標以及如《巴黎協定》等國際承諾。
五、 下一步規劃
歐洲議會將準備開始與成員國進行談判。
六、 法案背景
1. CBAM為歐盟Fit for 55 (55套案)中的一項法案,根據《歐洲氣候法》以1990年為基處於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減少55%。
2. 目前全球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約有27%來自國際貿易商品,雖然歐盟已大幅減少其國內溫室氣體排放量,但來自歐盟進口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卻在不斷增加,從而影響歐盟對全球減碳的努力。
- 行政院已審查完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將2050淨零目標入法,建立碳定價機制,分階段徵收碳費,先大後小,並採差別費率,最快2024年開始徵收。據了解,碳費費率每噸在300元以下。
- 工業局推出碳盤查計算器,協助企業掌握工廠排碳試算。碳盤查計算器,網址:http://pj.ftis.org.tw/CFC/CFC/Index
-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22/3/30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宣布2050年再生能源佔比將達60%以上,且直到2030年,政府將投入新台幣9000億元來執行相關政策,預計帶動民間投資4兆以上。
- 「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從能源、產業、生活、社會等「四大轉型策略」著手,輔以科技研發、氣候法制「兩項治理基礎」,達成2050淨零目標。
- 經濟部表示,將在三月啟動產業全面碳盤查,建立平台協助產業登錄,並啟動個案輔導減碳,將高碳排製程轉為低碳。
- 金管會宣布三月將公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在二○二七年前完成碳盤查;明年起資本額達百億元上市櫃及鋼鐵、水泥業共一六三家公司,就需先在年報揭露碳排。
- 歐盟明年就將開始試行碳關稅(CBAM,碳邊境機制),直接影響台廠出口到歐洲成本,美國、日本也將跟進。而最快在明年,台「蘋鏈」電子廠也需面對蘋果的淨零碳排要求。
國內、外相關規定佈告欄
全球ESG資訊揭露標準ISSB(2021.11)
在ESG的浪潮席捲全球的同時,為了整合企業永續資訊揭露準則的迫切需求,「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2021年11月的COP26會議上,正式宣布成立「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
ISSB將聯合CDSB及VRF,共同研擬一個全球通用的企業永續揭露框架原型及需求(我國在2013年起就強制企業必須依據IFRS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未來企業ESG資訊揭露可望全球統一化。
此外,未來企業對於永續資訊的揭露,預料將從自願性轉變成強制性。對於過去企業漂綠的行為,將被更嚴格地檢驗。
估計新的揭露框架將於2022年下半年公布。
COP 26 英國氣候大會主要結論(2021.10)
- 全球甲烷承諾(Global Methane Pledge):105個國家簽署承諾,宣示未來十年要減少30%的甲烷排放量,以減緩氣候危機。但中國、俄羅斯、印度與伊朗並未加入,畜牧業及產煤大國澳洲議也未加入。
- 格拉斯哥淨零金融聯盟(Glasgow Financial Alliance for Net Zero, GFANZ):450家金融機構、130兆美元資產的「格拉斯哥淨零金融聯盟」簽署了協助朝向全球淨零排放發展的永續金融原則。但其中並不包含結束化石燃料投資,或將資金轉向氣候解決方案,也並未排除碳抵換機制。
- 格拉斯哥領袖森林與土地利用宣言(Glasgow Leaders’ Declaration on Forest and Land Use):全球超過100位領袖承諾,將在2030年前終止森林濫墾與土地流失等問題,並籌集近140億英鎊(約5.2兆新台幣)公私資金處理相關議題。
- 格拉斯哥突破倡議(Glasgow Breakthroughs):超過40個國家領袖簽署國同意優先針對鋼鐵、道路運輸、農業、氫能和電力五大行業,協調和制定全球標準和政策,促進產能上升、價格下降,力圖在2030年讓綠能成為可負擔、易取得和具吸引力的選擇,其簽署國已涵蓋全球七成以上的經濟體。
- 零碳車承諾:包括福特汽車(Ford)、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捷豹路虎(Jaguar Land Rover)、賓士(Mercedes-Benz)、富豪汽車(Volvo)在內的11家汽車製造商,承諾在2035年前,主要市場全部銷售零碳汽車,意味著在未來電動車將成為主流。
- 綠色航運承諾:200家企業承諾在2030年前實現零碳船舶和燃料的規模化和商業化。另有22國簽署了〈克萊德班克宣言〉(Clydebank Declaration),計劃在2025年前成立六條綠色航線,航行在此航線的船隻必須使用低碳或零碳燃料,路線將橫跨亞洲到美國,沙烏地阿拉伯到中國與印度,並希望2030年後增加航線。
- 企業領袖提出改造與融資承諾: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承諾以「貝佐斯地球基金」(Bezos Earth Fund)名義捐出20億美元,用於恢復自然、改造糧食系統;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則與歐盟委員會、歐洲投資銀行目標籌集十億美元,提供氫能、航空、能源儲存和碳捕獲等創新科技發展融資。
- 全球著眼2030年中期減排目標:「2050淨零排碳」已是全球共識,會議中各地政府與產業著重規劃未來10年,即2030為目標的諸多減碳工作,如巴西及南韓分別將於2030年減排目標提升至50%及40%。
(以上資料由SGS提供)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 歐洲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1年7月14日,正式公布各界關注已久的碳邊境調整機制提案,並將其納入為達成2030年溫室氣體淨減排放量比1990年水準減少55%目標之包裹法律草案(Fit for 55)之一。
- 依據CBAM規範,歐盟將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規範下,開始對特定高碳排產品於進口時,依其碳含量徵收「調整費用」,以減少或避免碳洩漏的發生。預期歐盟課徵碳邊境稅對其他主要經濟體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有巨大促進作用。
- 歐盟擬於2030年降低55%的溫室氣體排放,為促使貿易夥伴國負擔與歐盟境內產業相同的碳成本,避免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寬鬆的國家,並維護境內產業競爭力,歐盟近日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草案(CBAM)。
- CBAM政策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過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進口商尚不必繳納碳邊境稅,但必須每季報告進口品的實際隱含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包括直接與間接碳排放量,以及是否有在排放地(產地)支付碳價的證明。
- 涵蓋產品項目:進口鋼鐵、鋁、水泥、肥料及電力產品。在每一類產品下再進行細分。如:鋼鐵細分為12個子類別。這些產業類別有很高的碳洩漏風險及很高的碳排放量。
- 適用地理範圍:歐盟以外國家的進口商品,但是排除下列國家:
- 已參加EU ETS的國家:冰島、列支敦斯等國。
- 與EU ETS相通之碳排放交易系統的國家:瑞士、挪威等。
- 實施期限:
- 預計2023年起試行3年。初期要求須申報碳排放量。
- 於2026年正式實施,開始依實際直接排放量課徵碳邊境稅。正式起徵後,歐盟很可能擴大管制產業範圍,並增加對間接排放課徵碳邊境稅。
- 碳排放量計算
- 每年5月31日前歐洲進口商必須申報上一年度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量,作為繳納CBAM憑證數量的依據。
- 產品碳排放量=單位產品之碳排放量x進口產品數量。
- CBAM將適用於受規範產品的生產過程中,直接排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過渡期間結束後,歐盟執委會將評估CBAM的運作方式,以及是否要將範圍延伸到更多產品與服務上(包括價值鏈),並評估是否要涵蓋所謂的「間接」碳排放量(如用於生產商品之電力碳排放量)。
- 根據CBAM第九條規範,進口商必須購買憑證,做為進口產品碳排放量的繳交費用,價格則依歐盟每周碳權拍賣的平均收盤價格計算,每單位產品碳含量越低,所需繳交的憑證就越少,因此如何計算產品碳含量也是重要工作。
- 歐盟此次釋放兩大訊息:
- 產品生產國若已徵收碳費或實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業者可提出支付證明文件,且佐證其於產地未享有出口退稅或補貼產品進口到歐盟,將可減免碳關稅。
- 歐盟會檢視進口產品碳含量,若碳含量較低,甚至比歐盟標準嚴格,也可減收或甚至免收碳關稅。
- 歐盟初期雖僅針對部分產業收取碳關稅,但未來可能擴大品項,美、日也表示將跟進收費。
- 罰則:申報人若於每年5月31日未繳納足額的CBAM憑證數量,將處以每公噸二氧化碳100歐元的罰款(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罰則相同),並應補繳未繳交的CBAM憑證數量。
(以上資料由SGS提供)
台灣金管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2020.9)
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內容摘要
- 195國批准的歷史性協定,將在2020年生效。
- 氣溫(2100):將地球升溫控制在遠低於2C°,最好是1.5度C°。
- 財政(2020~2025):2020年開始,富國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基本金額」的氣候資金,並於2025年重新檢討金額。
- 區分:已開發國家須持續「帶頭」碳減排。
- 減排目標(2050):開發中國家應「提高努力」,與時並進減排。
- 分攤負擔:已開發國家必須提供財源協助開發中國家。邀請其他國家樂捐。
- 檢討機制(2023) :每5年檢討一次,第一次為2023年。每次檢討將通知各國「更新與提高」承諾。
- 氣候變遷:承認必須「防止、降低,以及解決」脆弱國家因氣候變遷蒙受的損失。
(以上資料由SGS提供)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與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之差異
- 母法
- 京都議定書: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
- 巴黎協定: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 期間
-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08~2012;第二承諾期:2013~2020。
- 巴黎協定:2020年起,接替京都議定書。
- 減量目標設定
- 京都議定書:Top-Down方式。由聯合國設定締約方之減量目標;附件一締約方(工業化國家)在2008~2012年間,應較1990年排放量下降5.2%。
- 巴黎協定:Bottom-Up方式。締約方提交國家自訂貢獻(NDCs,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與聯合國(持續準備、提交並維持NDCs);締約方應儘早使溫室氣體總排放量達到峰值,並於本世紀後半達到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與碳匯之平衡。
(以上資料由SGS提供)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
- 公約目標
- 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
- 希望在2100年時,將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穩定在工業革命前的2倍,約550ppmv(如果不加以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可能高達700ppmv)。
- 基本精神與原則
- 防治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並緩解其產生之不利影響。(以成本有效及最低成本防止氣候變遷)
- 促進有利的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不可採取任意或無理的國際貿易手段和其他隱蔽性限制。
- 永續性發展:締約國有權促進永續性發展,並將經濟發展納入氣候變化的考量因素。
- 公平原則:應充分考慮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之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
- 不同責任:締約方依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能力,保護氣候系統。
(以上資料由SGS提供)
國內、外重要資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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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ESG相關重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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